| 营口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权责清单(2018年)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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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审核 |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 【法律】1.《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法律】2.《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政府文件】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四、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对出具的相关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批复实施。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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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投资审核 |
(2)企业投资项目审核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省政府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四、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对出具的相关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批复实施。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按照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范围,1000万元以上投资需报市政府审议。 3.事后监管责任: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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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企业主营业务备案 |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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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审核 | (1)企业改制(上市)申请和预案、改制(上市)方案审核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二、改制事项的审批(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所有省属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均需报省国资委审批。(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省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母公司审批。 【市政府文件】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60号)三、(五)...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 |
国资委 | 1.受理(制定)责任:(1)依法受理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提出的改制(上市)申请和预案;(2)公示改制方案应附要件;(3)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提出的改制方案及所附要件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4)组织拟定市属企业改制方案、上市方案。 2.审核责任:(1)依法依规审核企业改制(上市)方案;(2)组织论证改制方案;(3)组织出具法律意见;(4)重要市属企业上市或改制,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的,跟踪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以及需要改制后履行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妥善保管改制档案资料,办理改制方案实施结果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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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审核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国资委 | 1.受理(制定)责任:依法受理企业提出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方案。 2.审核责任:依法审核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方案,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依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3.决定责任:依法审核或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做出相应决定,或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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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企业章程制定修改审核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二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法律】2.《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市政府文件】3.《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60号)三、(五)..承办拟订或者参与拟订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国资委 | 1.受理(制定)责任:(1)受理市属企业提出的修改企业章程的申请;(2)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企业章程。 2.审核(论证)责任:审核、修改市属企业章程。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市属企业章程相关决定,或向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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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企业产权登记 | 【规章】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2012年4月20日颁布)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情形,受理国家出资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申请,如不符合或不齐全的材料需退回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符合产权登记情形的,初步审核通过,提交科长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权登记办理要求,同意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产权登记情形及时办理,遵守产权登记相关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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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委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按照无偿划转办理条件,受理市属企业提供的无偿划转材料;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权无偿划转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无偿划转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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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非公开)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32号)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机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协议转让预请示,包括转让方制定产(股)权转让预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如材料不符合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根据相关企业提供的材料,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同意办理,需转让方企业按审计、评估办理流程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并按相应程序提交材料,取得审计备案及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补充完整的产(股)权协议转让材料和转让正式请示。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股)权协议转让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实施产(股)权协议转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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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审批 | 【法律】1.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规章】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32号)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机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第十八条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公开转让预请示,包括转让方制定产(股)权转让预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同意办理,需转让方企业按审计、评估办理流程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并按相应程序提交材料,取得审计备案及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补充完整的产(股)权公开转让材料和转让正式请示。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产(股)权公开转让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实施产(股)权公开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完成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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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企业国有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审批(增、减注册资本)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机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公开增资预请示,包括增资企业制定增资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并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同意办理,需增资企业补充完整的增资材料和增资正式请示。 3.决定责任:在增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增资项目操作程序前提下,按照相关依据,符合增资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企业重大增资或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实施增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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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 【规章】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颁布)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规章】2.《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2005]105号,2005年12月30日颁布)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十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按资产隶属关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须经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规章】3.《营口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营国资发[2016]139号,2016年6月2日颁布)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按资产隶属关系,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资产评估预请示,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拟选定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拟确定评估基准日期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办理条件;受理市属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的,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根据市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核准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市属企业按评估办理流程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相应程序提交材料。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国资委对评估结果出具意见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4.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资产评估事项。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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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1)拟上市公司历史问题清理、确认及国有股权设置、转持方案审核或审批 | 【部委文件】1.《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一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部委文件】2.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拟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委主要领导审核,委领导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按照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原则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资委。 3.决定责任:省国资委按照相关依据,符合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根据有关规定,须由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意见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完毕后将手续报省、市国资委备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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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或审批 | 【规章】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2007年6月30日颁布)第七条第三款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部委文件】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八条第二款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部委文件】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告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拟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委主要领导审核,委领导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按照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原则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资委。 3.决定责任:省国资委按照相关依据,符合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根据有关规定,须由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意见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完毕后将手续报省、市国资委备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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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审批 | 【部委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十、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委主要领导审核,委领导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按照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原则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资委。 3.决定责任:省国资委按照相关依据,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根据有关规定,须由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意见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完毕后将手续报省、市国资委备案,并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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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批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委文件】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09]125号)五、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报省国资委。 3.决定责任: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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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企业融资、担保事项备案 | 【法律】1.《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融资担保规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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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如材料不符合或不齐全,告知相关企业补充后提交办理。 2.审核责任:经办人审核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审核,待委领导审签后提出办理意见;重大项目需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出原则性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符合企业发债办理要求,同意办理,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企业重大的发债,报市政府批准后拟文并签发批复文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管理人员遵守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项。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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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审核 | 【行政法规】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规章】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认定结果,出具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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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企业改制审计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三)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 市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改制审计结果核准申请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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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核 | (1)企业财务预算审核 |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预算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企业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出具预算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调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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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财务决算审核 |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决算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企业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决算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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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企业利润分配审核 |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企业申报的利润分配方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企业利润分配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监督检查,确保审核事项落实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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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企业大额捐赠备案 | 【法律】1.《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中央文件】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捐赠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事前备案的大额捐赠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并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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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对市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确定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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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
(1)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核定 |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对市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企业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管理办法核定薪酬标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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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备案 | 【规章】《营口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第十三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预算要求的,允许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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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 | 【行政法规】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部委文件】2.《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对市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企业股权激励审核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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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 |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对市属企业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完善通知企业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上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制发工资总额预算批复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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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2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24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 国资委 | 1.动议阶段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管理权限,提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初步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阶段责任:对拟任职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并开展谈话推荐。 3.确定考察对象阶段责任: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情况、人选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及人岗相适程度等,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4.考察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拟任职位对象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5.讨论决定和公示阶段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免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任免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法定任免程序;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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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与董事会、董事履职评价 | 【法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董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我评估意见;接收董事上一年度(任期)个人自我评估报告。 2.评价责任:委内相关业务科室对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董事会、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根据需要调阅有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综合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意见,报国资委主任会议讨论审议,形成最终评价意见。 4.监督责任:监督企业董事会、董事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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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企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 【中央文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第三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 【省委文件】2.《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2]24号)规定: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
国资委 | 1.受理。市国资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核、审批企业相关重大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应评未评的重大事项不予受理。 2.决策。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 3.监管。评估主体对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未根据评估报告落实相应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评估主体牵头负责不稳定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并依照有关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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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违规经营投资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督查 |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营口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17】71号) | 国资委 | 1.受理责任:接到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告知是否符合应该受理的范围,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调查、核实等做出结论,报委领导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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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通知中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