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中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国有产权持有单
位对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市国资委制定了《加强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对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做出明确规定。市国资委对监管的一级市属企业集团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事项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对同一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且如果中介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职业水平不高、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因工作失误使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不得聘用或纳入备选名单。同时也对核准与备案和责任追究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的出台规范了财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