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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合理解决市民取暖问题的提案》(第1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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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慧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解决市民取暖问题的提案》已收悉, 现答复如下: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热费收取标准是依据《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用户,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面积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供热期的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规定对暖气费进行收缴。目前,热电集团正在积极推进热用户供热证更换进度,加大供热常识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我市已有部分小区安装热计量表,但热计量收费办法,需市价格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和推进。热计量在省内其他市没有推广,尚未有成功经验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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