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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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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其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 备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选择发放交通补贴;企业副职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方式。

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得为其配备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有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市直机关公务交通补助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以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为排气1.8升(含)以下。

为企业负责人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 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应当首先选择从现有车辆中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 各种保险、年检、燃油、停车以及过路桥等运行费用,实行 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企业负责人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的管理,应当根据办公用房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整合会议,接待等功能性办公用房资源,统一调剂使用。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参照市直党政机关标准执行。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 照不超过24 (含)平方米控制,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18(含)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七条 企业应当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 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 修和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非公派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国(境)外培训费标准。

第三章业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 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等规定和程序。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营口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 品。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原则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不得在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私人会所等经营场所进行。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安排 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业务招待活动。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 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应当按年度预算和费用标准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内容一致,不得在业务 招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选用经济舱,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可选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地有本企业内部宾 馆、招待所或者协议酒店的,应当首先选择在上述场所住宿。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重点保障企 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 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 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 轮流出国。从严控制差旅随行人员数量。严禁以公务差旅为 名变相旅游。

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应当在企业年度预算内凭有效票据报销,超支部分由其自行负担,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国(境)外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等。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通信费用的管理,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 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 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保险及支付相关费用。

(四)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五)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各有关监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内部应当逐级实施预算管理,按人员、分项目逐级编制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报告,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方案,预算执行过 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解决,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 则上不予以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需履行企业预算 管理审批程序,并重新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本企业监 事会。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部门等应当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企业内部监督部门要定期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企业应当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人员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依据所在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市属集体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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