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