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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行采购及租赁业务信息统一发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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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行采购及租赁业务信息统一发布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增强国有企业租赁、采购行为透明度,打造阳光国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租赁及采购业务信息统一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范围

1.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发布的采购公告、结果公示以及信息变更公告,须在“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同步发布。

2.市属国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比(询价)、竞价、单一来源及其他等方式采购的2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公开外,同步在“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3.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的采购项目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不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但需在“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留痕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

4.市属国企对外公开租赁的租赁信息,租赁结果公示及调整信息披露公告等,须同步在“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5.采取协议方式的租赁业务,须同步在“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相关信息,并留痕决策依据、定价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

二、信息发布内容

市属国企采购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及租赁业务,应按要求发布采购/租赁公告、结果公示、信息变更公告等。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比(询价)、竞价及其他采购方式

1.原则上需要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及结果公示。

2.采购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采购文件领取地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联系方式等。

3.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分包商(如有)、成交内容、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邀请招标及单一来源(直接采购)方式

1.邀请招标需要发布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2.单一来源(直接采购)需要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采购理由(含采购方式确定理由)、项目所需资质条件、供应商名称、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等,需在平台录入留痕但不对外公布。

(四)租赁业务

1.公开租赁的项目,需要在平台上发布租赁公告及结果公示。

租赁公告内容包括:租赁途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还是自行组织)、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递增率、竞价方式、承租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

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决策依据、租赁价格、联系电话等,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的还需公示交易凭证。

2.采取协议方式租赁的项目,需要发布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决策依据、租赁价格、联系电话等。

三、信息发布要求

各监管企业应高度重视采购及租赁信息统一发布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市属国企采购及租赁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或企业商业秘密外,都应全面予以公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租赁及采购信息应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

(二)租赁及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三)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信息;

(四)未按审批权限办理的有关租赁及采购事项的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等;

(五)将项目化整为零、连续短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六)不按采购项目批准的内容和方式进行采购、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七)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擅自设立倾向性、排他性、保护性条款;

(八)其他租赁及采购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不真实、不一致情形。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2021年1月前,完成“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搭建。

(二)2021年2月起,推行采购及租赁信息公开发布。

1.请各市属国企建立完善租赁及采购管控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流程,并请于2020年2月28日前,提交《账号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发送PDF文件至电子邮箱)。

2.2021年2月至3月市国资委择机组织采购租赁信息统一发布专项培训。

(三)2021年3月15日起,市属国企通过“营口市属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做到依法合规、阳光公开。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在采购项目启动、合同签订等环节,对采购租赁信息公开发布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二)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监督合力作用,借助市属国 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定期查看本企业、本系统采购租赁业务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纠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市国资委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分管领导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市属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账号设立信息登记表》

(联系人:1.市国资委:李瀚霖,联系电话:2834355;2.资产经营集团:王东光,李航,联系电话:3942600;3.电子邮箱:67566297@qq.com)

营口市国资委

2021年2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营口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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