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自来水管理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供水工作的深切关心和大力支持。
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依照《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从事城市供水业务。《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的主体责任,根据农村供水规划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随着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水务集团在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水量、水质、水压的前提下,对城市供水管网路经的、地理条件适宜、能自行建设和管理维护内部供水设施的,满足供水条件的周边农村提供了供水服务,并实行总表收费,总表后的分户检表抄收由所在村自行负责,解决了城市周边农村的用水问题。
对于您提出的“所有相关工作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的建议,根据《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管网及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支出,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而农村供水的水费收入不足以支撑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于农村地处偏远,村民居住分散,由水务集团统一管理,势必会增加营业抄收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增大企业的运营管理难度和运营成本。
水务集团作为国有公益类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我市农村规模化供水和城乡供水一体化是我们共同的努力方向。建议贵我双方共同发力,积极向市政府及县区政府反映农村供水现状和需求,通过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取得政策和资金支持,加速推进我市农村规模化供水和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营口市国资委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