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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 “近采近销近创”落实的建议 》(第18号 ) 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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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涓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近采近销近创”落实的建议 》已收悉, 感谢您对国资国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深入调研市属国有企业并研究,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实际, 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实行歧视性政策。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二) 现行 情况

经调研,市属国有企业在采购及项目招标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并按照规定录入招投标信息至市纪委主办的“阳光国企”网站接受其监督。

1. 小额项目管理 对金额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优先评估本地企业服务能力与报价合理性,但未设置 “仅限本地企业参与” 的排他性条款。

2. 公开招标项目 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为原则,评审标准依据项目需求科学设定,不存在故意抬高门槛排斥本地企业的情形。

3.存在风险。 在部分领域本地中小企业在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外地企业存在差距。若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倾斜,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既不利于本地企业提升竞争力,也可能增加项目实施风险(如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

“近采近销近创” 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协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国资委将在持续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与招标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市属国有企加强与本地企业的战略性合作。下一步,指导市属企业从自身业务需求出发,合理确定采购标准,避免因超出需求而定标过高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对国资国企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营口市国资委  

                                               2025年6月4日

  联系人:贾伟     (电话:) 283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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