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营口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在营口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东19号,市国资委4楼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营口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务公开-营口市国资委),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ykgzwgzxx@163.com,通过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后,请拨打本指南中的联系电话进行确认。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时间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纸质《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市国资委办公室。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传真号码:0417-2826533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国资委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国资委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国资委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市国资委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1.“申请人信息”栏个人申请只填“公民”栏,单位申请只填“法人
或其他组织”栏。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请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便于本机关查询、提供。